科技创新政策汇编(节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时间
第一批:省截止时间6月25号,市截止时间6月1日
第二批:省截止时间9月10号,市截止时间8月17日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政策奖补
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申报时间
今年暂未开始
二、申报流程
(一)注册登记
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信息确认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官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五)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三、政策奖补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
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试 行)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安徽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社会组织等。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强化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具有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成果转化开放共享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三)对外发布并定期更新服务清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具有财务收支专项或独立核算制度。
(四)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活动的配套条件,能够对接产业链上下游应用场景。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固定工作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单独或与其他主体合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概念验证专项资金或基金;能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相关资源,提供技术验证、场景验证、市场分析、商业化支持等全链条服务。
(五)具备开展概念验证服务的专业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省概念验证中心负责人应熟悉概念验证、商业咨询、投融资、创业孵化等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概念验证服务专业团队不少于10人,具有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开发、概念验证、投融资、创业孵化等专业背景或技术经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建有概念验证服务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10人,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和需求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建有项目和需求汇聚入库机制,面向社会开放概念验证服务,常态化征集企业技术需求。近三年累计开展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50项,其中无隶属或关联的验证服务项目不少于10项,实现熟化转化不少于10项(通过概念验证后,获得股权融资、在皖完成公司注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新获取临床批件、知识产权等)。
二、申报时间
每年约三季度申报、四季度公布结果
三、申报流程
(一)需求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各地及有关创新主体发展需要,征集凝练概念验证服务需求并发布备案通知。
(二)自主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核推荐。各市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后,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名单。
(四)组织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省概念验证中心拟备案名单建议。
(五)公示确定。拟备案名单经省科技厅按流程决策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备案名单。
四、政策奖补
省科技厅根据概念验证中心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省概念验证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不超过评价年度服务收入的20%。支持经费需用于概念验证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
(试 行)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安徽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社会组织等。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强化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近三年内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具有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需求,面向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成果转化开放共享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三)对外发布并定期更新服务清单,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科研诚信记录、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较强的自我造血能力,具有财务收支专项或独立核算制度。
(四)建设主体拥有较为完善的中试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备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当年新增设备投资达到纳统条件的,应及时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纳统登记。
(五)建设主体拥有稳定、专业的人才队伍,应有相关领域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从事中试服务的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50%;有固定研发团队,具备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能力。
二、申报时间
每年约三季度申报、四季度公布结果
三、申报流程
(一)需求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各地及有关创新主体发展需要,征集凝练中试服务需求并发布备案通知。
(二)自主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核推荐。各市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后,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名单。
(四)组织评审。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省中试基地拟备案名单建议。
(五)公示确定。拟备案名单经省科技厅按流程决策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备案名单。
四、政策奖补
省科技厅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对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省中试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不超过评价年度服务收入的20%。支持经费需用于中试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博彩平台排名科技型企业
孵化器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等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具有技术经理人、孵化从业人员等创业孵化资质的专业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孵化器应围绕创业辅导、产业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投资、市场拓展等领域配备创业导师,每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八)上年度至少8%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二、申报时间
每年约三季度申报、四季度公布结果
三、申报流程
(一) 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相关信息平台提交申报书及材料,并对提交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 地市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和公示,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实地抽查,经会议研究且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四、政策奖补
无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
孵化器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一)强产业属性。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
(二)强服务功能。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
(三)强人才牵引。管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四)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
(五)强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
二、申报时间
每年约三季度申报、四季度公布结果
三、申报流程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省级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和公示,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部级孵化器(标准级/卓越级)
四、政策奖补
无
安徽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
攻关项目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民非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等,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鼓励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组团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没有的应具备较为完备的科研基础条件,研发投入较高,财务状况较好。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性质的,须提供前3年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会计年度提供,数据与系统一致。
(三)同一企业原则上限牵头申报1个项目,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并承诺本次申报的项目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
(四)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1个牵头申报单位,由牵头单位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项目主持人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实际主持该项目研究的人员,如非在职人员,须由申报单位出具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时间原则上须覆盖项目实施周期。
(二)项目主持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院士不超过67周岁,超龄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要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三)项目主持人没有主持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同一个主持人每年度限申报1个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项目。
二、申报时间
每年约三季度申报、四季度公布结果
三、申报流程
(一)省进行技术方向征集,每个技术方向一般不超过5个攻关任务;
(二)省编制申报指南。针对各市、高校院所及高能级平台等推荐的技术方向,省组织专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研究论证,统筹确定年度技术方向和攻关任务,技术方向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0个;
(三)省发布申报指南,正式启动申报工作。
四、政策奖补
原则上每年在全省布局实施不少于100个项目,单个项目省支持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省支持资金根据需要最高可达亿元以上。
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
建设实施方案
(试 行)
一、申报条件
(一)组织形式。拟组建的特色产研院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有企业参与,机构相对独立,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专职人员,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二)牵头单位。原则上由地方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牵头建设一家特色产研院。
(三)布局方向。聚焦县域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建设;鼓励依托省政府批准或重点培育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申报。原则上一个产业领域、一个县域只布局一家特色产研院。
(四)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高水平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等。
(五)研发投入。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六)创新能力。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七)放宽条款。近3年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拟申报的特色产研院属于地方政府重点建设且注册时间不满2年的,上述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应在组建期内逐步达到标准。
二、申报时间
每年9月份前后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推荐。县级政府立足本地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对照本方案相关要求,凝练建设意向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组建方案,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辖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辖市政府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二)评议论证。省科技厅汇总各市推荐情况,根据特色产研院建设标准条件、目标任务以及县域的产业特色、优势基础、条件保障等,组织对各市推荐的特色产研院进行综合评议、现场考察等,形成评议意见,提出拟立项支持特色产研院名单。
(三)批准组建。省科技厅就拟立项支持特色产研院名单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经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后予以批准组建。组建期一般在三年内。
(四)编制任务书。各获批特色产研院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任务书,围绕服务地方产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加速创新人才引育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深化开放合作等方面细化目标任务、明晰路径举措,经县级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五)评估验收。特色产研院组建期结束后,省科技厅组织对照建设任务书开展评估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摘牌。
四、政策奖补
组建期依据其建设规模、项目推进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运行期依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实验室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领军人才以及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四)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物理空间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以软件开发和新模式新业态创新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五)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000万元。
(六)联合共建类重点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同作为依托单位,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七)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推荐的以"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但建设期满应达到相关标准条件,并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市或部门支持保障措施和投入经费,由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书面推荐。
(八)实验室主要研发场地、核心研究人员及相关成果原则上不与省级其他创新平台交叉,避免重复建设。
二、申报时间
今年暂未开始
三、申报流程
(一)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我省科技和产业创新重点领域方向,结合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编制发布建设指南或申报通知。
(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写建设申请书,审核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评审或论证、诚信审查等,择优提出认定意见,报请厅会议审定。
(四)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省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7天。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认定立项建设通知。
(六)依托单位组织获认定组建的实验室编制建设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省科技厅。任务书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七)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审核,依托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任务书,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四、政策奖补
(一)对定期评估为"良好"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择优分档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
(二)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围绕我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
(三)鼓励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以横向课题、开放课题形式加强与企业(或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加强与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实际到账额3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四)优先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在相关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对省重点实验室绩效后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包干制"相关规定使用管理。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重点考核成果转化绩效及贡献。
智能问答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144号